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职能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一、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且乡镇协调中心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调解;二、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三、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四、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五、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第二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第1页共7页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第2页共7页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