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与制度供给摘要
第三部门和制度供给不是单项的被制约和制约关系,它们之间是辩证的、双向互动的制约和促进关系
一方面,第三部门必然在制度的制约和规范下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另一方面,第三部门可以参与社会制度供给过程,既可以为自身争取生存与发展的制度空间,又可以改变某些领域制度供给滞后的现状,为整个社会增加制度资本存量,增进社会资本
关键词:第三部门制度供给辩证关系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学术界在研究中国第三部门现状时,总要指出第三部门在当前中国缺乏存在和发展的制度空间,言外之意是制度与第三部门之间仅是单向的制约或促进关系,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第三部门与制度之间应是辩证的制约与促进关系,二者之间的辩证互动,尤其是第三部门对社会制度供给的促进和提升作用才是第三部门和社会制度供给之间关系的真谛所在,也是第三部门社会功能的应有之义
对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作深入研究,阐明第三部门在制度供给,尤其在改变中国当前制度供给相对滞后现状中的重要作用,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第三部门、制度、制度供给的内涵第三部门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末在西方形成并流行起来的,它源于人们对社会构成“两分法”的重新审视和再划分
最早冲破“两分法”的束缚,提出“第三部门”概念的是美国学者利维特
他认为,以往人们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非私即公——的划分方法忽略了大批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指出这类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是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的事,并进而把这类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①]
联合国宪章第71条将第三部门定义为:第三部门是指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学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
[②]由此可见,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