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发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建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1页共12页(六)提出申述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