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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通车服务规章制度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必须是市注册生产经营纳税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或纳税额超过800万元的工业企业;(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商贸企业;(三)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四)上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五)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工业项目。二、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拟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确定。名单定期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三、建立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市经委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四、建立部门负责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责任人。通报涉及企业的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等要对大企业公开,以方便企业联络,接受企业监督。五、建立网络服务系统。市经委网站开设“企业直通车服务”电子政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政务决策、市场开拓、企业重组、金融动态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企业可直接提出特事预约、投诉等个性服务要求。六、建立直通直达制度。企业办理事项。按现行规定应当在县(市、区)办理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需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解决的由受理业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直通办”提请协调。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大企业提出的有关事项。七、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也可由市政府“直通办”召集各相关部门第1页共3页负责人协调办理意见,相关部门按照协调意见分别落实办理。八、建立引领陪同服务制度。企业需报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九、建立上门服务制度。企业遇到疑难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十、实行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中。及时掌握项目进程,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主动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前期咨询、市场准入、规划选址、征地、环评、竣工验收、注册等方面的服务,实现“无缝对接”全程跟踪,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十一、建立窗口服务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各种服务。十二、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要对外公布。对企业提出的服务需求和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结时间,力争做到即时办理。十三、规范企业检查、评比制度。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实施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大企业实施检查,确需进入大企业实施检查的应当向市监察局备案。十四、完善巡视督察制度。市监察局要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情况作为巡视督察的重要内容。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行政单位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十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直通车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每半年对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大企业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十六、建立统计制度。市统计局对纳入企业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以便政府相关部门从宏观上监测经济运行,提供宏观预警信息。第2页共3页十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订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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