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邮政业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政府规章XX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8月31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14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2012年10月31日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14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1月11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第1页共10页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