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办公室、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物资部、企业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项目管理第1页共29页第六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