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机专卖管理机械及职责第三章国产烟机专卖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第五章特定烟机部件的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合法的烟机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产销烟机的活动
第三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与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烟机,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列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派驻驻厂员
驻厂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驻厂员的派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七条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烟机类案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视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1页共7页第八条对烟机类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奖励办法实施
省级烟草专卖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烟机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