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共5篇]XX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1998年10月26日)粤密局〔1998〕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查处泄密事件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故意或者过失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泄密事件:(一)窃取、刺探和非法传播国家秘密的;(二)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提供国家秘密的;(三)盗窃、出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密品的;(四)利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普通传真、没有加密的计算机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工具传递、扩散国家秘密信息的;(五)因主观过错,造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密品丢失、被盗的;(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下落不明,一定期限内(详见第八条)未能找到的;(七)未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组织机构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出境的;(八)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新闻媒体传播国家秘密的;(九)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认定的其它泄密行为
第四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项工作,内容包括:(一)查明泄密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泄密的危害程度和相关责任者;(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1页共8页(三)由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泄密事件查处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二章泄密事件的报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