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渝办发〔2010〕20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XX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XX县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第四条主城九区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第1页共4页(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