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适应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和授权下处理企业内外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并向其负责的企业内部经济法律工作者。凡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正规法律培训,并具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无理阻挠或打击报复。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坚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依法治厂,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帮助;(三)坚持注重调解协商,妥善解决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争议;(四)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一)协助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正确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二)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信息;(三)对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横向第1页共5页经济联合等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并对其合法性负责;(四)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参与制订、修改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对企业发生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七)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法律事务,维护本企业工业产权和科技成果权;(八)整理、汇集与本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资料;(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十)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按照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阅读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三)根据企业领导人要求,对企业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义务:(一)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尽职尽责;(二)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三)对国家和本企业属于秘密的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严格保密。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在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第2页共5页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室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第十三条设有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的企业,根据需要仍可聘请专职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委托专职律师代理诉讼、参加谈判等,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同其工作。第十四条企业聘请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或协议规定。第十五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与企业的法律顾问应互相学习,互相配合,各展所长,共同提高。第十六条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明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纠正意见,也不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甚至参与不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其法律顾问职务,并追究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