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供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第1页共8页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