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有其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
但在目前,由于缺乏立法、制度支持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的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只有转变司法观念、完善立法、建立配套制度,才能推动并规范刑事和解活动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探析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近年来西方刑事政策领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会商,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1]其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全面恢复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实现最终的正义
刑事和解的结果有两种
一是主要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的象征意义上的和解,如因侮辱、毁损名誉等而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
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主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双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相对平和,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伤害提出赔偿请求,加害人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
在双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接受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悔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安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恢复
同时,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达成的,加害人的积极履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体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实践第1页共8页近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不仅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某些刑事和解因素,并且已经开始自觉地在具体制度上进行实质性探索
200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刑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