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
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
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总批发单位的设立;(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法、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1页共16页第四条电子出版物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