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水闸管理制度(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第1页共6页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
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