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
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第一条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
按以下实施;第1页共3页(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