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厅专利管理制度(省)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管理工作应面向经济建设,适应科技发展和实施科教兴晋战略的需要,促进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专利工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和应用
第五条省专利管理机关管理全省的专利工作,行使下列专利行政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一)实施专利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省的专利工作;(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三)管理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并进行业务指导;(四)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五)管理本省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六)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有效专利和专利产品;(七)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技术
第六条省专利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地、市、县专利管理机关的专利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专利服务机构是指从事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咨询、专利许可转让中介以及专利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组织
第八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1页共6页从事其他专利服务业务的,应经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专利服务业务
第九条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
第十条凡从事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的人员均应进行专利业务培训
专利业务培训包括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管理、专利服务等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