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定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第1页共5页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