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1)"按法国学者之通说,所谓上诉系指“遮断判决的确定,使案件移审到上诉审的不服申请”
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上诉之存在有力的确保了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实现,成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由此角度审视我国当前之上诉制度,不难发现其所存在的瑕疵不足
基于制度完善、正义实现之考虑,本文拟就我国上诉制度之缺陷及改善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之缘起上诉案件的巨幅增长是现代世界国家的普遍现象
以法国为例,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9年由初级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59800件上升到97797件,由州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46379件上升到60170件
在我国,各类上诉案件的增长也呈现十分迅猛的态势
(1)以某基层法院1999年至2001年的上诉案件统计情况为例,该院1999年受理案件民商事案件1988件、上诉108件,200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201件,上诉201件,200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578件,上诉268件
就上诉效率而言,1999年为5
4%,2000年为9
1%,2001年为10
3%,就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1999年至2000年递增了10
7个百分点,2000年至2001年递增了17
纯粹从数据的统计分析角度而言,三年中上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百分比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攀升,并从整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当然,上诉案件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但是,从上诉设立的制度价值而言,不可否认,在这些大量增加的上诉案件也不乏一些不应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
比如,在上述的上诉案件中,其案由大都比较简单,如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简单的买卖纠纷等,而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大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并没有什么问题
因而,上诉的结果大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类案件上诉率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