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四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
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第1页共4页区卫生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