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体现地方特色的思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我市被确定为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以来,制定了大量政府规章,为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和谐**”、“幸福**”的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也应当看到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体现地方特色的规章不算太多
在当前立法工作的新形势下,地方政府规章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的必要性日益彰显
一、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的客观定位(一)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shy;济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多样化的差异,各地都有一些特有的问题,统一的国家立法不可能对这些差异性的问题作出具体、全面的规定,因此,对那些中央立法不便、不宜、不可能作出规定,或者尚未作出规定的地方性事务,还有赖于地方政府发挥其地方立法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由其在严格遵
shy;我国地方立法的共同基本
shy;则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立足于本地
shy;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地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制定政府规章,以改变立法的滞后和缺位状况,从而为地方
shy;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政府规章的生命力所在
地方立法权相对于中央立法权而言,除具有从属性外,还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固有的职权立法权,理应因地制宜,不落俗套
没有了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如同失去了主心骨和魂灵,迟早归于消亡
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其地方特色越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越强,就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执行效果也就越好,也就更有利于当地
shy;济和社会生活良性发展
(三)地方政府规章要体现地方特色,是检验地方政府规章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
法律对较大的市赋予立法权,就是要让这些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