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消火栓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配建责任〉市政道路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工程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配建;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第五条〈建设标准〉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方案审核和产品质量〉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施工要求〉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第1页共3页用
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
5米;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
地面上设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应当正对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来,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当设置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第八条〈临时使用手续〉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