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尘肺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发生,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包括因直接从事粉尘作业或者从事服务于粉尘作业的各种工作而发生的尘肺病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地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防尘规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并督促其实施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各县、区政府做好乡镇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
各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粉尘治理和尘肺病防治目标
第七条市卫生局、市劳动局是本市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管理部门;区、县卫生局和区、县劳动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内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察)管理
第八条各级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职工有依法享受尘第1页共8页肺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并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向卫生、劳动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章防尘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尘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尘措施和无尘或者低尘的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