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房产税制度的政策建议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房地产税,但税名有所不同,一般叫不动产税、房地产税、财产税;仅在东南亚个别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叫物业税
但是物业税与物业费等概念界定不清;财产税又是按征税对象分类的税种,我国现阶段也不可能对所有财产都征税并纳入一个税种征收,所以,对房地产征税改名“房地产税”为好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改革滞后、收入偏小、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应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改革步伐等具体建议
一、合并税种,但不能把土地出让金纳入税种征收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有三个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简税制”的原则,应该三税合并,不再区分内外资,不再区分自住、出租
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房和地是连在一起的,房价和地价更是紧密相连,而且地价占主要比重,如XX市,同样建筑结构的房产在市中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为15000元~20000元,而在XX县区只要5000元~6000元
因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只能合并征收,以利简化税制,体现公平税负
至于土地出让金可否并入税收分年征收
有的学者认为应将现行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方式改为分年收取,并纳入房地产税征收,其理由是分年收取可以降低房屋开发成本,从而降低房价、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并防止地方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短期行为
但笔者认为,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性质不完全相同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出让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时获得的租金收入;房地产税是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建设服务而对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税收
另外,现在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各地地方政府开展公共建设服务重要的收入来源,一旦改成年租制,分为50年或70年分年收取并纳入税收征收,会出现两种后果:一是地方政府将减少一大笔可用作地方公共建设服务的收入,造成财政支出安排上的困难;二是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带来无法预想的局面,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