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道路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XX县区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或实施综合执法
第二章机动车加强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未载客的出租汽车、摩托车只准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驶;左侧为小型机动车道
(二)正三轮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不得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及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大型货运汽车和载质量在五百公斤以上的客货两用汽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车辆受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第1页共9页(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第八条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三)遇入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对违反前款第(一)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九条加强机动车应遵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