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责任规定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罗平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已经年月日罗平县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月日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7页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罗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第一节分片联系分矿挂钩驻矿监管负责制度第2页共67页第1页共6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7页第一条县煤炭局实行分片联系负责、煤管所实行分矿挂钩负责、驻矿安全监督员实行驻矿监管负责,分片联系、分矿挂钩和驻矿监管人员每年调整1次,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挂钩联系1个责任片区,负责监督检查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县煤炭局挂钩人员、煤管所领导、煤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