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
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第1页共3页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
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