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众所周知,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仍未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拟就公司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的关系、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有学者认为,股东即股权所有人
凡拥有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因此,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者,即为股东
反之,凡可被依法证明其股权为无效或者是丧失者,即不为股东
依照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资本表现形式,证明股权有无的方式可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
总之,不管以何等方式来证明,只要证明其为股权所有权之人,即可主张其股东资格之拥有
[1]在确认股东身份(资格)问题上,简单地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断股东身份与股东权享有的逻辑关系上,应当是由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
股东权的定义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否则当我们在讨论股权拥有的标准时,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境地
其次,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文件对于股东身份问题的证明指向未必是一致的
他们能够证明什么,取决于我们对于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选择
以出资证明为例,在以出资作为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情形下,出资证明无疑可以确认股东身份;但如果股东身份确认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