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安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受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西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