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建设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工作
各区城乡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军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第1页共5页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