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第1页共5页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