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公用等管理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城市夜间景观照明建设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