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一、问责事项第一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机关的决定,政令不畅的;(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局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二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涉及本地和部门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二)涉及安全生产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和行政许可等,不经集体讨论和上报审批的,个人擅自决定的;(三)违法违规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私接待报请服务对象进行招待或在服务对象中报销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四)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扰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
第四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第1页共26页办的;(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三)对服务对象和上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第五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六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认真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服务对象隐瞒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