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理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第1页共3页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