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产权人应当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持有房产来源依据的集体所有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八条公民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公民申请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