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2页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页共3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2页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