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探讨一、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自实施以来,其住房保障作用明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其作为一项社会公共制度,也难免会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的施行效果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使其本应发挥的住房保障作用大打折扣
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数量不足,供不应求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开始实施,全国各地涌起了一个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浪潮,大批经济适用房建成,大量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了基本满足
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居民涌入城市的脚步逐渐加快,我国城镇人口数量已达到饱和状态
然而在我国现有国情之下,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能充分满足自己住房条件的人并不多,城镇人口中大多为中低收入者,这些中低收入者欲想在现有房产市场上购买一套住宅还十分困难,因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在这些人群中就很大
因此,尽管我国现有经济适用房规模不小,但在这样一种社会大环境下也会显得经济适用房数量较为紧缺,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上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第二,售价过高,社会中低收入家庭仍然无法承受,其住房保障作用得不到有效体现
经济适用房以保本微利为其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其利润不得超过成本的百分之三
而成本既包括建造房屋所需各项基本费用,也包括了相关配套设施费、拆迁征地费等费用
此外,有些地区的经济适用房不仅其单套面积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面积六十平方米的标准线,其建设单位还将经济适用房打造成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入住条件的高标准的豪华住房
这样综合计算,经济适用房的建造成本就比较高昂,其出售价格自然较为昂贵,社会中低收入者大都不具备承受如此高昂价格的能力,于是很多人的基本住房仍然无法得到保障,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作用得不到有效体现,而这也有违我国经济适用房法律制度设立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