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三)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第九条[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院质检部门:(一)生产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缺陷调查的;(二)生产者接到省级质检部门通知,进行缺陷调查后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三)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的通知;(四)其他有必要由省级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第十条[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可以启动缺陷调查,也可以通知要求省级质检部门或者生产者进行调查:(一)产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的;(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标准的;(三)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的;(四)其他有必要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第十一条[配合调查]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必要时协助调查人员进入生产或者销售地点检查。第十二条[缺陷的风险评估]在对产品缺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缺陷产品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伤害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应当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