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业报社记者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第四条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第二章报社记者站的设立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域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家记者站。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第1页共5页(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一条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第十二条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三)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有关材料包括:第2页共5页(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二)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三)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四)记者站经费来源为有关证明;(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己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第十四条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