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研究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
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a、b、c、d四公司在参加s省采购中心举办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中标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于是向s省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s省采购中心答复后,b公司又向s省财政厅投诉
后s省财政厅作出了驳回b公司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
b公司对此不服,向s省财政厅住所地所在的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在j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的前一天,b公司以需到外地取证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未予准许
次日开庭前,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b公司是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力,j区人民法院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向j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b公司一旦起诉,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案件不属于j区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j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移送或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另外,如果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可能会导致原告滥用权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当事人包括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对该条的解释:第1页共8页“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