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制度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第1页共3页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