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以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1)发生科室;(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者的要求;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XX县区卫生局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院名称;(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科支职务任职资格;(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者的要求(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院名称;(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第1页共8页(1)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4)医院整改措施;(5)对当事医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