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研究一、我国当前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现状(一)就业服务的职能初级且不完善,难以满足变化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
但大多数失业者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或心理脆弱等,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
就业服务职能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地区、群体差别
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体系,能够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还留有很深的计划烙印,服务僵化,政府垄断,而这些地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他们迫切的求职需求难以满足
(二)营利性型服务驱逐非营利性服务的现象普遍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
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
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
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管理僵化,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难以有效协调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
例如,短期化的职业介绍往往需要长期持续性的就业计划予以支持,而个性化的求职帮助又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
这需要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例如,我国针对下岗职工开展的社区就业服务,创造的岗位涉及规划、城建、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由于对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服务重叠,经常发生矛盾,阻碍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1页共7页(四)与私人组织合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多元化、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