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院务管理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第1页共6页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1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