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一)数额总体规模偏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
2%,1978年为30
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近几年尽管国家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主要以税收方式筹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资金,非税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补充
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联邦)非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10%以下、省市占20%-30%相比,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明显偏高,一些市县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例关系不合理
这样不仅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二)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
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审批,标准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费要经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
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
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实际执行中漏洞很多
一是收费管理主体为两个或多个管理部门,原本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结果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甚至扯皮,内耗较多,收费管理重复与空档同时存在;二是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分开,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服务性收费”分裂,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分开,人为割裂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不便管理;三是一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搞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