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瞒报谎报按罚款上限,从重处罚
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
监管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
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心怀侥幸,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
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
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煤矿不停产、不关闭,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
二、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
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矿主一般是先行用金钱“安抚”事故现场工人和参与抢救人员,遣散知情人,然后是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较低金额签,额外再拿出一定数额的钱来作为封口费,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
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调查人员谎称“人是病死的”,拒绝配合调查等
三、扭曲的政绩观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部门、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第1页共3页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
煤矿事故发生后,个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