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一、数字技术对版权法的冲击自作为近代世界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版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注:与数字技术相对,印刷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又可称为模拟技术(analoguetechnology),或传统技术
首先是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近200年的印刷技术,与在此以前的手工抄写相比的第一次飞跃,那时作品主要是占绝对优势的文字作品
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或者说从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到历次修订和完善,直至最后一次修订(注:伯尔尼公约最后一次修订是1971年
),是版权法上的广播电视技术时代,作品类型不断增加;作者群扩大了,创作方式也更加丰富了;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再仅仅是阅读,而是包括观看电影作品的放映,收听和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有线节目和卫星节目等
从本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20年间,数字技术给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比广播电视技术时代100年经历的变化还要多
数字技术(digitaltechnology)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历经三个发展阶段
70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
80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第二阶段
90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开始进入第三阶段
根据1995年9月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发表的题为“知识产权与全国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报告,第三阶段的数字技术环境,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今天的状况与明天的状况有所不同
今天的美国已经具备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雏形,但距离理想的明天尚且存在差距,即不同功能的模拟电器设备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