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的危机处理-内容整理自教育部「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作业参考手册国小篇」-壹、性侵害或性骚扰的定义性侵害或性骚扰的定义,依法源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叙述,但是,基本的意涵是共通的。性侵害的定义,在经过了《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演绎,有了相当明确的定义;但是性骚扰的定义,因场域及对象的不同,而有些许不同的解释,以下的说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份是性侵害,第二部分是性骚扰。一、性侵害的定义性侵害的定义,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第1项第3款所示,系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民国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系指触犯《刑法》第221条至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第332条第2项第2款、第334条第2款、第348条第2项第1款及其特别法之罪。因此,就《性别平等教育法》所认定之性侵害,应以《刑法》规定为凭。以上《刑法》述及的条文中,皆出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此章原名「妨害风化罪」,于民国88年4月增订修正并更名为「妨害性自主罪」章。此章节之「性交」定义,解释于刑法的第10条:「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2.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性骚扰的定义(一)什么是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在此系采性别平等教育法之定义:「校园作为教育场所」为主;处理的事件对象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的定义,学校系指公私立各级学校。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的定义,学校系指公私立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系指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亦即事件之双方当事人皆为校园所管辖之教职员工及学生(不论是否同出一校)。*定义:校园作为教育场所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条: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2.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二)性骚扰的类型性骚扰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1.言语的骚扰(verbalharassment):在言语中带有贬抑任一性别的意味,包括带有性意涵、性别偏见或歧视行为及态度,甚或带有侮辱、敌视或诋毁其它性别的言论。例如:过度强调女性的性征、性吸引力,让女性觉得不舒服;或者过度强调女性之性别特质及性别角色刻板印象,并加以贬损(或明褒暗贬)。2.肢体上骚扰(physicalharassment):任一性别对其他性别(通常较多出现在女性)做出肢体上的动作,让对方觉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挡住去路(要求外出约会、做出威胁性的动作或攻击)、故意触碰对方的肢体(掀裙子、趁机抚摸胸部及其它身体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称吃豆腐的行为。3.视觉的骚扰(visualharassment):以展示裸露色情图片或是带有贬抑任一性别意味的海报、宣传单,造成当事人不舒服者。4.不受欢迎的性要求(unwantedsexualrequests):以要求对方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条件的手段。例如:教师以加分、及格等条件要求学生约会或趁机占性便宜等。(三)校园性骚扰校园性骚扰系指事件之双方当事人为校园之教职员工及学生,或事件发生于学校中者。它虽然可能发生在校园的各种人际关系之间,但在性别与阶层双重权力关系运作之下,通常以男对女、男教师对女学生、男上司对女下属(适用于两性工作平等法之范围)等模式最为常见。一般可分为两类:1.交换式性骚扰:指一方利用职权以学业成绩或工作为要挟,明示或暗示要求另一方提供性第3页共9页第2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9页服务作为交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