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