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4-4-6[摘要]作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
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则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
正确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无论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效益、民商合一对于民法和商法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区分和界定,在理论界一直聚讼纷纭
按照理论学界流行的观点,调整对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正是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由此才决定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必要
笔者认为调整对象的不同并不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价值取向的不同也应当是区别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
例如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正义、作为诉讼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程序公正,而作为行政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则应当是秩序和效率
正是由于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性,才决定了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分别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民法和商法在调整手段和立法目的上有所不同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
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价值选择又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应然的法律价值是否为立法者所接受和接纳,即价值本身的优化;二是当存在多重价值目标时的价值取舍和价值目标重要性的排序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