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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分析研究 行政管理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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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摘要]我国关于行政给付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少,但行政给付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不完整、给付标准不统一和给付方式单一、行政给付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因此,要完善行政给付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给付标准和给付方式以及行政给付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关键词]行政给付;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Abstract]Lotsofrelatedlegalnormsonexecutivepayinourcountry,butalackofentityandprocedurespecificationadministrativepayment,thepaymentstandardisnotunifiedandmethodofpaymentissingle,lackofexecutivepaycorrespondingsupervisionsystem.Therefore,toperfecttheadministrativepaymententityandprocedurespecification,paymentstandardandpaymentmethod,andthesupervisionsystemofadministrativepayment,perfectadministrativepaymentsystemofourcountry.[Keywords]Theadministrativepayment;Theadministrativerelativeperson;Administrativesubject一、行政给付制度概述(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这一概念是随着行政法的研究的展开才逐步提出来的。外国对于行政给付的研究经历了相对较长的时间,现在已经渐趋成熟,在行政给付方面,我国研究开展的较迟,根据各种资料来探寻,可以发现,王连昌教授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之中,最早提出了关于行政给付的理论。他在书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行政给付概念,提出的是行政救助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改变了我国行政给付制度上的空白。伴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也从以往的秩序行政转向福利行政,政府进行秩序管理已经不再是政府的唯一职能,现在的政府更重视的是服务的职能。行政给付制度也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在内涵上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研究行政给付制度必须首先界定好行政给付的概念,概念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曾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我国学者在解释行政给付概念时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来自于日本学者的相关理论,其认为,行政给付是指,日本政府通过一些授益性活动来帮助其国民改善生活。它可以分为资助行政,供给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给付就是给付行政。这种观点的产生与德国的给付行政密切相关。通说是,德国法学家福斯多夫第一次提出给付行政这一概念。他提出,给付行政是指服务于生活考虑的活动。这里的生活考虑,是指对于不得不从事现代集团生活的人,给付、提供其为维持日常生活所不可欠缺的生活物资或者生活服务的活动。[2]这也是广义上的行政给付。给付行政等同于服务行政,在行政法上的通说是,干涉行政与服务行政相对,但是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干涉行政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服务行政,所以干涉行政这一概念逐步地为德国的一些学者丢弃。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给付是指拥有行政给付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遭遇特殊情况时,具体来说即公民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是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规定,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以及与物质有关的利益。[3]这是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也是我国在行政给付理论方面的通说。这里的行政给付显然是指国家的单方行为,而那些公民用对价获取的服务,则不属于狭义的行政给付的范围。综合上文所述的德国学者所述给付行政,这一行政给付的范围则窄许多。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界定的行政给付的概念太广泛,依第二种观点所言,几乎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包括在行政给付之中,这一观点把行政给付这一制度的地位并不合理的提高了。行政给付与行政处罚相对,是行政法的一个下位概念,如果从广义上定义行政给付,这与我国行政法着力构建的构架是相悖的。第一种观点的含义比第二种观点更为宽泛。第三种观点,虽然准确的抓住了行政给付的核心是行政救济和行政物质帮助。这一含义界定有缩小政府义务之嫌。所以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照顾行政相对人生存、发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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